学校概况

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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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是2006年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四川省干部函授学院(成立于1985年)和原四川省广播电视学校(成立于1983年)合并组建的一所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学校坚持“源于文化、兴于产业”的办学理念,突出职业教育类型定位,鲜明文化产业特色,打造全国“双高”和省级“双高”专业群,打造文化产业理论研究高地和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文创培养基地,培养具备人文精神、从事文化产业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建设特色鲜明的国内一流文化产业高等职业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依法办学、依法治校和自主管理,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构建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简称文产院,英文名称Sichuan Vocational College of Cultural Industries。

第三条 学校现有双流校区和仁厚校区。双流校区(注册地)地址:成都市双流区怡心街道锦江路四段399号;仁厚校区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仁厚街6号。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或调整校区和校址。

第四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职能。

第六条 学校坚持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依法治校。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七条 学校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举办,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主管,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实施教育行政管理。学校开办资金2850万元,经费来源为核定收支、定额补助。

第八条 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法开展国际学生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成人学历教育等形式的学历教育,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学校办学规模由国家有关部门根据社会需求、教育规划、办学条件及相关标准指标统筹核定。

第九条 学校立足区域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以产建群,构建文化创意与策划、首饰设计与工艺、数字媒体艺术设计、环境艺术设计、新闻采编与制作、文化旅游管理、文化商贸、公共文化服务与管理、文化产业大数据技术应用等专业群。对接产业发展和社会需求,开设新兴专业。学校实行学年制,试行学分制。

第十条 学校依据国家发展和社会需要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一条 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监督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任免学校负责人,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质量,监督学校经费和资产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举办者依法保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不受非法干预,为学校提供良好的办学条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办学秩序。

第十三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法律、法规,自主办学,依法治校;

(二)学校根据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与办学条件相适应的办学规模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学校发展目标,制订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三)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群、专业;

(四)制定和调整招生方案,依法自主招生;

(五)制定人才培养大纲和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六)实施学生教育和管理,依法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业证书等;

(七)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经费;

(八)开展国际科学技术文化的交流与合作;

(九)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的社会合作与服务;

(十)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十一)聘用和管理教职工;

(十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为国家和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提供智力支持,输送建设人才;

(四)保护学校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维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七)依法接受监督;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委员会,按照党章和党内法规有关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国共产党四川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校党的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可由上级党组织选派或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党内法规等选举产生。党员院长、副院长,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统战部长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学校党委领导班子。

第十九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职责包括: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四川省委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二十条 设立中国共产党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一条 党员队伍建设主要职责:

(一)学校各级党组织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加强政治理论教育和党史教育,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党的宗旨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知识技能教育,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建立和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

(二)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高“三会一课”质量,开好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健全落实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制度,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

(三)强化党员日常管理,及时转接党员组织关系,督促党员按期足额交纳党费。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做好毕业生党员、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管理工作。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健全党内关怀、帮扶长效机制。搭建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平台,健全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四)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推进党务公开。学校各级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及时向党员通报。

(五)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加强在高层次人才、优秀青年教师和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学术带头人直接联系培养教师入党积极分子制度。将团组织推优作为确定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重要渠道。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接续培养机制,加大在高校低年级学生中发展党员力度。

第二十二条 干部和人才工作主要职责:

(一)学校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选拔任用学校中层管理人员,由学校党委及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经学校党委会(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二)各部门、二级学院(教辅单位)党组织在干部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同各部门、二级学院(教辅单位)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以及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对各部门、二级学院(教辅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及其成员的选拔,各部门、二级学院(教辅单位)党组织可以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学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三)学校党委建立健全优秀年轻干部发现培养选拔制度,制定并落实年轻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大胆选拔使用经过实践考验的优秀年轻干部。统筹做好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

(四)学校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三条 思想政治工作主要职责:

(一)学校党委牢牢掌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统一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发挥行政系统、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广大教职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二)学校各级党组织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首位,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常态化开展形势政策教育,做好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国情教育、国防教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三)学校各级党组织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构建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办好思想政治理论课,推进课程思政建设,拓展新时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四)思想政治工作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定期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区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和信息技术高度融合,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二十四条 群众团体工作主要职责:

(一)学校党委研究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学生会(研究生会)、学术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学生社团管理,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二)学校党委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五条 领导和保障主要职责:

(一)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建工作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教师工作、学生工作、人民武装、保卫工作部门等机构。

(二)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标准,配合上级党组织选好配强学校领导班子,把政治过硬、品行优良、业务精通、锐意进取、敢于担当的优秀干部选配到学校领导岗位。

学校党委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要求,将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完善选拔、培养、激励机制。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应当在编制内配足,总数不低于全校师生人数的1%,每个学院至少配备1名专职组织员。专职辅导员岗位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岗位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350的比例核定。完善保障机制,为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经费和物质支持。

(三)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情况纳入巡视内容,作为学校领导班子综合评价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作为“双高”建设等工作成效评估的重要内容。开展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重视不够、落实不力的,应当及时提醒、约谈;对出现严重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四章 学校组织与治理结构

第一节 决策机制

第二十六条 学院党委会是学校党委的议事决策机构,学校通过学院党委会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动作等重大问题,按照民主集中的原则进行决策。

第二十七条 学院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八条 学院党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党委会坚持和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决策。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或经党委书记委托的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为学校党委委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主持人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党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应最后表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主持会议的,会议不讨论有关干部问题。

第二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办公会成员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由院长或由院长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办公会的主要议题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由院长或授权的校领导作出明确决定。会议主持人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院长办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赞成票超过应到会班子成员半数为通过。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院长应最后表态。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举办者任命。院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持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按照学校党委酝酿情况,经党委会研究决定,任免学校行政中层干部。

(三)主持学校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主持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六)开展招生就业工作,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和处分。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照精简、效能原则设置党群行政职能部门、教学辅助服务部门等内设机构、各专门委员会以及领导小组。各机构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对学校负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二级学院(教辅单位)两级管理体制。二级学院(教辅单位)是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需要设置的教学科研机构,并根据需要予以调整。

第三十三条 二级学院(教辅单位)是校内承担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生管理的责任主体,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学校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逐步扩大二级学院管理自主权。

第三十四条 二级学院(教辅单位)实行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组织会议与党政联席会议协调运行,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组织会议。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先由党组织会议研究,但必须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二级学院(教辅单位)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其议事规则对本学院(教辅单位)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三十五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三节 民主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制度和重要组织形式,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职工权益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选举职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听取审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人员。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其他决策的落实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制定、修订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办法等相关规章办法,并监督执行。

(九)根据需要,讨论学校及学校工会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可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职代组长联席会议履行职责,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从教职工中民主选举产生,实行五年一届任期制,期满换届,可以连选连任。 教职工代表接受学校全体教职工监督,可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撤换、更换或补选。教职工代表如调离学校或因其他原因长期不能履行代表职责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任期未满退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教职工代表大会期间,可根据大会需要,邀请一定数量的非代表资格离退休教职工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

第三十八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学校在基层单位建立二级工会组织。

第三十九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委员会,是学校先进团员青年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共青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开展工作。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是学生委员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为行使职权。

第四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由各二级学院选出的代表组成,根据学生人数按比例民主推选产生。

第四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为一年,通过民主推选可以连任。

第四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学生会召集。重大事项需经学生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表决其他问题时,以全体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教育、教学与科研

第四十五条 对接产业设置专业。学校围绕区域经济社会产业发展重点领域,服务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对接新职业专业设置。对接产业链构建专业群,以产建群,以群建院。建立专业动态调整与预警机制,调控专业数量,优化专业结构,对接产业发展和社会需求,开设适应发展、特色鲜明的新兴专业,调整或撤销不适应产业社会需求的落后专业,紧跟社会发展拓展专业内涵。

第四十六条 健全专业建设机制。学校根据产业发展确定以产建群路径,构建适应产业发展的专业集群。健全完善专业建设委员会组织构架和运行机制,构建行业企业参与的多元治理体系。发挥二级学院专业建设的主体作用和专业主任的骨干作用。

第四十七条 对标竞进递进发展。建立专业群分类建设和动态调整机制,实行总量控制、分类施策、动态管理、年度评价、期满考核、对标竞进,有进有出。对标“双高”建设,着力打造产业对接紧密、特色优势明显、发展势头良好的高水平专业群,逐步形成省级高水平专业群、校级骨干专业群和特色专业群递进的发展格局。

第四十八条 优化调整培养方案。在专业群建设总体方案要求下,优化调整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培养方案应由校企共同制订,需遵循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突出知识与技能的高层次,使毕业生能够从事科技成果、实验成果转化,生产加工中高端产品、提供中高端服务,能够解决较复杂问题和进行较复杂操作。根据专业群定位,按照大专业小方向思路,确立并打造专业群核心能力,打通专业间的共享关系,实现精品共享优势互补。进一步明确职业面向、岗位需求、培养目标规格、课程设置、毕业要求等内容,完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机制,规范人才培养全过程。

第四十九条 对标建设分步推进。对照较高层级建设标准,明确专业建设目标任务和主要指标,制定专业设置、专业建设、资源配置、资金投入等支撑专业群建设的政策、制度、标准,重点投入建设教师队伍、实训基地、校企合作等,按计划逐年分步推进,激发专业竞进发展、追求一流的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

第五十条 校企合作以群建基地。应与相关领域产教融合型企业等优质企业建立稳定合作关系。积极探索现代学徒制等培养模式,促进学历证书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互通衔接。建立健全专业群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制度机制,以群为单位集团化校企合作共建专业群,实现每个专业群至少有1-2家示范引领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做支撑。按照以群建基地、对接生产链建基地思路,整合校内所有实践教学场地,按专业群集中连片规划设计建设和改造,打造成集教学、实训、生产和创业于一体的创意生产连片区。校企共建校外实训基地,在具有示范引领的企业合作共建一批师生实践锻炼核心基地。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定期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为技术技能人才提供展示技能、切磋技艺的平台,积极引导指导学生参加教育主管部门及行业主办的各层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强化推进以赛促学、以赛促教、以赛促质,做好岗赛课证融通,提升学生职业技能综合实践能力,持续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

第五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和裁判学术纠纷等职权。学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就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学校在二级学院设置学术委员会分会,学术委员会分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其指导和监督。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科组或二级学院民主推荐候选人或学校院长直接提名,报党委会研究同意,经公示无异议后由院长聘任。学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的决议需经与会委员的半数以上投票通过。

第五十三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职称评审等工作。

第五十四条 学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推进繁荣哲学社会科学,加强教学研究,建立健全相关激励机制和奖励制度。学校实行以质量为导向的科研成果管理和评价体系,培育标志性成果。学校实施科研项目经费配套制度,设立科研项目,资助出版学术著作和教材。学校遵循科研活动规律,按照国家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与人员的科研自主权。拓展经费包干制范围和结余资金留用自主权,绩效分配向科研一线倾斜。坚持质量、绩效与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与创造性,鼓励产出原创性、标志性重大科研成果。学校进一步提升科研创新能力,推动科研成果社会转化。

第五十五条 学校成立专业建设委员会,根据学校授权统筹教学相关事务,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审议、指导、监督、评估以及咨询等。专业建设委员会应依据国家教育方针和相关文件规定、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开展工作。专业建设委员会委员由学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学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组成。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校领导担任。 委员会设秘书,负责协调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教学单位成立本单位的专业建设委员会,其成员由本单位教师和合作企业及校外专家担任,委员会在学校专业建设委员会的领导下,在本教学单位独立开展工作。专业建设委员会职责。研究审议学校专业设置、专业群优化调整和建设规划,研究、论证和审议人才培养方案,指导课程建设和课程标准的编写,审议教材建设规划和校本教材建设等。

第五十六条 教材建设与选用管理工作包括教材编写、审核、选用、保障与监督等内容,重点是强化建设、规范教材选用管理、完善服务,确保高质量教材进课堂。

第六章 教职工与学生

第一节 教职工

第五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二)公平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福利待遇;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聘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五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约规定;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勤奋工作,爱岗敬业,尽职尽责;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五)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发展和传播科学技术、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

(六)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第六十条 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资格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职工应具备学校、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基本条件,按照规定程序取得相应的职务资格。

第六十一条 学校实行教师岗位聘用制度。按照教师岗位的职责、条件,在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签订聘用合同。教师应当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聘期考核不合格者,学校有权予以转岗处理,直至解聘。

第六十二条 学校按照人事管理制度,建立标准科学、体系完善、导向明确的教职工绩效考核机制。学校根据考核机制对教职工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支持教职工职业生涯发展制度,建立和完善培养培训体系,为教职工适应职业发展要求、提高素质能力和履职水平提供服务。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在办学活动中成绩与贡献突出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 学校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努力改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逐步提高福利待遇。

第六十六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退休制度,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生活、健康,按照国家政策维护其切身利益。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主要职责是:

(一)为维护学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教职工的申诉,促进学校依法行使职权。

(二)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任期为3~5年,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5~7人组成。

(三)教职工认为与教育教学相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未得到有效保障的,应首先向学校有关部门(组织)积极反映;相关部门(组织)应认真解释、说明;在政策规定和职责权限范围内应予以解决或处理的,必须予以解决处理。教职工认为有关部门(组织)的解释、说明不合法、不公正,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据《教职工申诉处理暂行办法》向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节 学生与学员

第六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公平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根据上级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休学、复学、退学等异动,公平获得转专业、转学等权利;

(三)参加社会服务、社会实践、专业交流活动,依照相关规定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四)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其它社会资助;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具备相关条件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育教学和管理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表达异议,提出申辩申诉。

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友善待人,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实习、实训设施设备和文体设施;

(七)遵守学术规范、学校考试制度的相应规定;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一条 学校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引领和人生导航,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等服务。引导学生成为拥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备创新精神、必要理论知识和较强实践能力的高级职业技能人才。学校注重体育锻炼、艺术综合素质类课程开设,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七十二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学校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所获得的收入。学校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实行“自主择业,双向选择”与学校“择优推荐”相结合的就业制度。

第七十三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

第七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生代表、教师代表、相关职能部门(教学单位)负责人、学校相关负责人、负责学校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对处理、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应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从处理、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五条 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要求,完善学籍管理制度,学生在校期间按照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学生成绩考核、升降级、转退学等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七十七条 学员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在学校注册,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受教育者。学员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规定或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十八条 学校试行学分制,依法确定和调整修业年限、学业证书颁发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七十九条 学校依托第二课堂,从德智体美劳职业发展六个板块为学生提供文化、科技、艺术、体育等各类学习活动,构建“价值塑造、人格养成、能力培养、知识探究”的创新人才培养体系,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

第七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八十条 学校的办学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开展服务、接受捐赠等多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第八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讲求绩效”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十二条 学校经费使用原则:统筹安排,保障重点。优先保障人员经费和学校正常运行、教学和安全的需要,保障重点项目经费的安排,严格控制公用经费的开支。

第八十三条 学校经费管理原则:量入为出,勤俭节约,预算把关,严格审批,统一管理。

第八十四条 学校依法依规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高等学院财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学校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上级组织的审计和监督。学校建立内部监察审计机构,依法对各部门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审查,依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对负有经济责任和管理责任的中层领导干部以及校办企业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十五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等有形资产和校名、校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八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产,坚持勤俭办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确保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八十七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办学资金、提供办学资源。学校接受捐赠要坚持捐赠自愿、专款(物)专用、捐赠账目公开的原则。基本原则如下: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规定。

(二)遵循捐赠自愿原则,各类捐赠须是捐赠者的自愿行为。

(三)遵循专款(物)专用的原则,捐赠资金或实物一律不得挪作他用,尊重捐赠者意愿,保护捐赠者利益,接受捐赠者监督与指导。

第八十八条 学校成立以学校为出资人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方针,对外开展投资合作经营等业务,承担学校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能,参与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服务。

第八十九条 学校加强图书馆和数字新基建工作,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为学校改革与发展提供信息与技术支撑。

第九十条 学校建立完善公共安全体系,建立安全保障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九十一条 学校建立完善公共卫生工作机制,做好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第九十二条 学校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师生员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校友会、基金会及其他组织

第九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校友会是非营利性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广泛联系、团结和服务校友,传承和弘扬学校精神,增进友谊、加强合作、促进交流,推动学校发展。校友会设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校友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领导、组织、开展校友会的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校友包括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工,享有学校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师以及学校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

第九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教育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社会捐赠,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学校接受捐赠的基本原则是: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遵循捐赠自愿原则,各类捐赠须是捐赠者的自愿行为;

(三)遵循褒扬原则,凡捐赠者,学校给予相应形式的奖励;

(四)遵循捐赠专用原则,捐赠财物和项目一律用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不准挪作他用;

(五)遵循捐赠者意愿原则,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保护捐赠者利益,接受捐赠者监督与指导,如需改变捐赠财物的用途,需征得捐赠者同意。

第九十五条 学校依法与外界合作设置教学、科研机构、企业,开展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九十六条 《关于坚持和完善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要求校务、党务公开。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原则,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及其他相关信息。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学校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七条 学校信息依其性质划分为三类: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的信息。在公开信息时,应当明确信息的性质、公开的范围和途径。

第九十八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学校网站(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公众号、校报校刊、广播、公告栏、电子屏幕、电子政务系统、新闻发布会等内部媒体;

(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站等外部媒体;

(三)年鉴、会议纪要等文字方式;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方式。

属于学校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或更新。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九条 除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学校师生员工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生活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现场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学校对信息公开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一百条 学校对以下信息不予公开:涉及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涉及个人隐私;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和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信息;法律、法规、学校举办者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学校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各部门按照相关职责分工进行公开信息的制作、审批和发布。学校按要求编制报送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工作接受举办者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章 学校标识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校训为“以德育人,以文化人”。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校风为“严谨、笃学、求实、创新”。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校徽为题有校名的圆形徽章。由外向内,第一环为常青藤,赋予教育和培养的理念。第二环是校名的中文名和英文名,中间的“C”包裹中国印“文”,寓意以“文化”核心,以“产业”外形。

第一百零五条 学校校旗为白底红字的长方形旗帜,长宽比为1.5︰1,含学校徽志和中英文校名标准字等元素。

第一百零六条 学校校歌为《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校歌》。

第一百零七条 学校校庆日为5月26日。

第一百零八条 学校网址为www.svcci.cn

第十一章 终止与剩余资产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 学校在如下情况发生时应终止办学:

(一)根据本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一百一十条 学校申请终止办学,应向原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材料,获得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终止办学。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学校终止办学,应妥善安置学生,制订学生安置方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财务清算,制订财务清算报告、财产处置方案等。

第一百一十二条 学校终止办学,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国有资产评估、清查、划转、交接手续。

第一百一十三条 学校终止后由业务主管单位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到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

第一百一十四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涉及的相关内容,在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或抵触的,应依照本章程予以修改或废止。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校长办公会议提议,或学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者教代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合提议,经学校党委审议批准,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一)本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层次变更等变化。

(三)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四)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五)应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八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对章程的实施进行监督,受理对违反本章程行为的举报与投诉。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二十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12月30日